湖南软件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
院字【2010】029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的规范化,依法治校,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,教育学生严于律已、遵纪守法,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在我院注册学习的专科学生、成教学生,凡发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,均按本办法处理。
第三条 处理违法违纪学生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坚持以教育为主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,坚持程序清楚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适当的原则。
第四条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,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(一)、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、通报批评。
(二)、纪律处分包括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留校察看一年;在留校察看期间,再次违纪并达到纪律处分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五条 鼓励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举报,受理查处的工作部门对举证人负有保护义务,并给予举证信息人一定的奖励,举证人的材料绝对保密。
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从轻、减轻或免于处分。
1、认错态度好,如实交待错误事实,能及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者;
2、主动配合调查,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,有立功表现者;
3、一贯表现较好,系初犯和偶发违纪且认识态度诚恳者;
4、确系胁迫或诱骗,能主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者;
5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和造成后果应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分者。
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从重或加重处分。
1、认错态度差,隐瞒、伪造、销毁、藏匿违纪证据和重要情节者;
2、同时违反多项纪律或屡次违反纪律者;
3、在查处违纪时,对教职工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态度恶劣,甚至辱骂者;
4、对举报人、证人或工作人员实行恐吓、威胁、打击报复者;
5、群体违纪事件的为首组织者和起主要骨干作用者;
6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和后果应从重或加重处分者。
第二章 处 理 细 则
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一)、违法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者;
(二)、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者;
(三)、违反《治安处罚法》的规定受到处罚,性质恶劣者;
(四)、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;
(五)、违反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教育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者;
(六)、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者。
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,给予下列相应处分。
(一)、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(二)、被处以治安拘留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(三)、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徒刑或劳动教养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条 违反政治纪律者,给予以下处理。
1、举办或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、宣扬资产阶级自由思想观点的沙龙、演讲或论坛、刊物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2、利用互联网发表攻击党和国家、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,或泄露国家秘密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3、张贴大、小字报,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、诬蔑、谩骂、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4、参与非法组织或传销组织活动,造成较坏影响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5、在涉外活动中,有损国格、人格行为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6、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活动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第十一条 违反学习纪律者,给予以下处理。
(一)、上课(含自习、实验、实习)迟到、早退5次以下者,给予口头批评;6次以上者,给予通报批评;通报批评一学期达两次以上,给予警告处分。
(二)、旷课累计5学时以下者,给予口头批评;旷课累计达6~10学时者,给予通报批评。
(三)、旷课累计达11~20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累计达21~30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累计达31~40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累计达41~60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累计达61学时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四)、凡列入教学计划的学习活动、军训、公益劳动、生产实习等,无故缺勤者,按每天旷课6学时计;规定的晚自习,按每次1学时计。
第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,给予以下相应处分。
(一)、违反考试(场)纪律者,该科目成绩无效,并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(二)、考试作弊者,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,并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特别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三条 寻衅闹事、打架斗殴者,给予下列相应处分。
(一)、虽未动手打人,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激化矛盾,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二)、以“劝架”为名偏袒一方,致使事态恶化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三)、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,故意提供伪证,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四)、动手打人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致他人轻微伤者,给予记过处分;致他人轻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致他人重伤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五)、策划、召集、怂勇、唆使他人打架斗殴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六)、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,未造成伤害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造成伤害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七)、持器械打架斗殴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八)、报复打人或重新挑起报复打架或从校外(社会上)请人打架者,均加重一级处分。
(九)、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,必须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。
第十四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,给予以下相应处分。
(一)、严禁打麻将(含纸麻将),凡打麻将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二)、提供赌资或赌具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三)、参与赌博者,给予记过处分;组织赌博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四)、多次参与赌博或赌博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五)、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第十五条 偷窃、诈骗国家、集体和他人财物者,给予下列相应处分。
(一)、一次作案(含共同作案),价值在300元以下者,给予警告处分;价值在300~1000元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价值在1000~2000元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、两次以上(含两次)作案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三)、偷窃试卷、印章、档案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四)、为作案提供信息、工具或进行掩盖、窝赃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(五)、对于未通过正常水、电计量的行为和冒领他人财物者,以非法侵占公私财物,类同偷窃情况处理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六)、作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、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或造成社会危害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,给予下列相应处分。
(一)、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,除赔偿损失外,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。
(二)、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,除赔偿损失外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三)、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、后果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七条 男、女生活作风越轨者,给予下列相应处分。
(一)、男、女学生在公共场所有损社会公德行为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二)、非法同居、混居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知情不报者,给予警告处分;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、对于侮辱、调戏异性的言行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四)、在校学生擅自结婚者,劝其退学,劝而不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五)、从事三陪、卖淫、嫖娼等有损社会公德、有损大学生形象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八条 参与酗酒行为者,给予以下相应处分。
(一)、参与酗酒活动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组织酗酒活动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除给予相应赔偿外,均加重一级处分。
(二)、严禁学生喝白酒和过量饮用其他低度酒,违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三)、凡因酗酒滋事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因酗酒损坏公私财物按故意损坏论处。
第十九条 在校期间擅自下水游泳者,给予以下处分。
(一)、参与到河、塘、湖泊游泳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组织到河、塘、湖泊游泳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除给予相应赔偿外,均加重处分。
(二)、事前知情不报或事后隐瞒擅自下水游泳情况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,给予以下相应处分。
(一)、擅自调换、占用学生寝室、床位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二)、不按时起床、就寝或晚归,影响他人休息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三)、人离宿舍或睡觉休息经常不关门,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,给予通报批评;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处分。
(四)、攀爬门窗或翻越走道围墙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五)、违反学生宿舍卫生管理规定,破坏公共卫生,送(带)盒饭到宿舍,喂养狗、猫等宠物,不按要求整理内务卫生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六)、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者,除暂扣物品外,给予警告处分。
(七)、违规使用热得快、电炉、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,经批准教育不改者,除暂扣器具外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造成火灾苗头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八)、私拉乱接电线或有窃电行为者,除补交电费和按学校有关规定外罚外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九)、在学生宿舍区内焚烧物品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十)、在学生宿舍区内使用酒精炉、煤油炉、液化气灶等用具,或使用煤、柴等明火烧、煮食物等行为者,除暂扣其用具外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十一)、在学生宿舍区参与打麻将、骨牌者,除暂扣器具外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十二)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、枪具及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腐蚀等危险物品者,除暂扣物品外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十三)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异性人员到宿舍玩耍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处分;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十四)擅自在外租房居住、夜不归宿或熄灯就寝后翻墙溜出宿舍,据作检讨、认识态度不好或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屡教不改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十五)不服从管理,侮辱、威胁、打击报复宿舍管理人员或安全保卫人员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十六)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十七)因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或人身伤害者,除给予纪律处分外,须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。
第二十一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和大学生行为规范者,给予以下相应处分。
(一)、在公共场所起哄、闹事、掷砸物品者,给予严重
警告以上处分。
(二)、制作、复制、传播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,
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三)、擅自动用、损坏消防器材(设施)者,除照价赔
偿外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四)、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法规和学校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五)、骚扰、诬陷、威胁他人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六)、伪造、贩卖各类证件、印章和证明文件(材料)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七)、购买、持有各类假证件、印章和证明文件(材料),并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八)、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,除赔偿经济损失外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九)、不履行学生义务,恶意欠缴学费,经多次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十)、谎报火警、匪警或医疗急救信息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,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三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
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理,统一归口由学生工作处负责(违纪材料收集、跨系学生违纪牵头调查、处分文件起草与提交学校审批、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与警示宣传教育等)管理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 学生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,由学生所有系(部)查清事实,并在一周内提交违纪事实和处分建议,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拟定处分文件,分管院领导签字后由学校发文;学生受记过以上处分,由学工处牵头,有关系(部)参与调查,按规定程序审批处理;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,由学生所有系(部)或相关职能部门提交违纪事实和处分建议,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拟定处分文件,经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后,由院长签字、学校发文。
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行为(如动用管制器具或致人受伤以及群殴的打架斗殴、偷盗、赌博、诈骗、涉黄涉毒案件和火灾、安全事故等),由保卫部门牵头调查,学生工作处和学生所在系(部)参加,除按法律、法规进行处罚外,再按学生违纪处理程序进行处分。
学生违纪行为涉及校外社会人员的案(事)件,由保卫部门牵头调查,其他有关部门配合进行处理。
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考试(场)纪律的行为,由教务部门牵头调查,有关系(部)配合,提出处分建议交学生工作处,再按处分程序进行处理。
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纪律的行为,由保卫与后勤部门牵头调查,有关系(部)参加,再按处分程序进行处理。
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、学生行为规范和校园管理的行为,由学生工作处或有关系(部)牵头,其他有关部门参加,再按处分程序进行处理。
第二十九条 跨系(部)的学生违纪行为,由学生工作处牵头,保卫部门和学生所在系(部)参加调查,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,再按处分程序进行处理。
第三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系(部)或相关职能部门须听取学生本人(或其代理人)的陈述和申辩;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,系(部)应及时将原件或复印件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。
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处分决定文件下发后,学生工作处应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公布;各系(部)应在本系(部)张贴栏中予以警示教育,并及时将处分文件寄送受处分学生家长,请其配合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工作。
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下发后,受处分学生如有异议,可根据《湖南软件职业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》进行申诉。
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,在申诉期满后或复查维持处分决定后10日内办理手续离校,户口和档案退回生源所在地。
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,须报省教育厅备案;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三十五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,本学年度内取消参加评奖、评优、申请困难补助、勤工助学及助学贷款等资格。
第三十六条 学生所受处分决定书均归入本人档案,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违纪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。
第三十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如能深刻认识错误,在校期间表现良好,模范遵守校规校纪,无补考现象,原则上一年后可由本人提出申请,有立功表现和特殊贡献者可提前申请,经全班同学讨论形成鉴定意见,辅导员(班主任)和所在系(部)领导签署建议意见,报学生工作处审核,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,可以撤消处分。
第三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察看期内(一年)有明显进步者,可在毕业前半年内提出书面申请,经过上述规定程序后,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;有重大立功表现者,可相应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。毕业时留校察看期未满者,转为校外察看,暂缓发放毕业证书;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,其用人单位(无用人单位的则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)出具表现证明,由学校研究确定是否颁发毕业证书。
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“以上处分”、“以下处分”均含本级处分。
第四十条 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所规定内容相抵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过修改审定后,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二O一O年三月一日
© 湖湖南软件职业技术大学 - 学生工作处(部)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. 湘ICP备13011590号
地址: 国家级湘潭(九华)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源路 邮编:411100